父親過世,我們未繳遺產稅就提領存款來辦後事,會有刑責嗎?

我父親昨天上午意外過世,留下我和我媽以及兩個還在唸國中的妹妹,我們當時身上都沒有錢辦父親的後事,所以就去提領父親存在郵局的存款來辦理後事;今天又去郵局領錢的時候,我有告訴郵局人員說我父親已經去世,結果他說我們沒有先去申報遺產稅和辦理繼承登記,就這樣先領錢會有問題。 因為我明年年初要考公務人員,不能有前科。

請問,我們這樣子沒繳遺產稅就去領錢會有刑責嗎?



一、我國民法的繼承,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就發生繼承的效力,存款就屬於全體繼承人所有了。用遺產辦理後事,並無觸犯我國刑法的問題。

 二、唯一值得注意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(稅前分割遺產等刑責)的問題,在遺產稅繳清之前,繼承人是不可以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,否則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;但是,用遺產來支付辦理後事的費用,我們詢問過律師的意見,認為這只是用存款來作對外的金錢支出,並不是由內部繼承人分得存款,應該不屬於第50條的「分割遺產」範圍之內;況且法不外人情,當事人就是因為家貧才用存款來辦理後事,稅捐機關如果錙銖必較,這豈是法律的目的?叫人情何以堪?

 三、參考法條:

遺產及贈與稅法

 第50條(稅前分割遺產等刑責)
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,於遺產稅未繳清前,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,或贈與稅未繳清前,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第8條(遺產贈與稅之保全)
遺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。贈與稅未繳清前,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。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,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,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,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,不在此限。
張祐豪律師

 

 

 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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