鉅額遺產稅無法立即繳清 可辦先行移轉證明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如果因遺產稅稅額較鉅,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,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產權移轉,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,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,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。

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,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、罰鍰及加徵滯納金、利息後,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;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,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;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,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,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。

如被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款為新台幣一千萬元,繼承人在未繳清遺產稅前,打算先行移轉遺產中土地,如土地核定價值為五百萬元,則繼承人需提供五百萬元擔保品後,才可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。

國稅局指出,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繳清前,如果有辦理產權移轉的需要,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各款規定,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黃金、經中央銀行掛牌外幣、核准上市有價證券、公債及銀行定存單等,並依據財政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841663500號解釋,該擔保品價值加計遺產總額中其他無需先行移轉財產價值,如不小於全部遺產總額,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,確認對核定遺產稅款徵起無影響時,即可核發先行移轉財產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。

引用自法源

   
Copyright © 法律諮詢服務網 All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