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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

小王將房子租給朋友小張,當時也有簽訂租賃契約,明確訂定在每個月一號給付房租,剛開始小張都有準時付房租,但最近卻找不到人,已經積欠二個月房租,打電話給小張也不接,讓小王很是困擾。

小王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?

 


解析:

王可以寄出存證信函給小張,催告對方給付房租,否則就要終止租賃合約。若契約終止後小張仍不肯搬走,則房東可向法院提起「請求返還租賃物」之訴,此時存證信函就可做為證據,證明雙方租賃關係已經結束。

相關連結 : 存證信函小知識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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